想仲裁?先了解这些法律问题 | 法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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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琚璐
商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和诉讼相比,仲裁独有的一裁终局,灵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不公开审理等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选取了16个仲裁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让大家更多地了解仲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与诉讼两者都是国家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争议纠纷,仲裁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纠纷,两者都是国家法律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一般实行两审终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申请仲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
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双方关于仲裁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一家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和自由性。诉讼则不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去哪一个法院诉讼,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在选定仲裁机构方面,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因漏字、多字而导致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够准确,也可能仅约定某地仲裁、而该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此时法院会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则,尽量采取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方式。如将“上海仲裁委员会”约定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等情形。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对于效力可能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过程中会主动提示当事人先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避免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甚至在裁决作出之后,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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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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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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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对仲裁与诉讼的约定不明,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一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相关鉴定人等有关人员都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应公开的情况例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但仲裁不同于诉讼,法院诉讼有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仲裁系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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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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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若有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且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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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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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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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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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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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文:琚璐
值班编辑:李丹阳